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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所受人身损害应由谁赔偿

  发布时间:2014-09-28 08:40:44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空调公司的安装人员,李某是王某的朋友,私下请王某帮自己安装空调,约定费用若干,在安装过程中,王某因安全防护不当从楼上跌落,花去医疗费若干,王某要求李某承担该费用,李某不同意,王某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王某所受人身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观点一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构成雇佣关系,应当由李某承担王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观点二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构成承揽关系,王某应当自己承担损害结果。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王某与李某之间构成承揽关系,王某应当自己承担人身损害结果,理由如下:

    所谓雇佣关系,也即雇佣法律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和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或劳力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员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我国现行《合同法》对雇佣合同没有明文规定,但实践中仍承认雇佣合同,雇佣法律关系有以下主要特征:(1)雇员的劳务活动是在雇主的授权或者指示的范围内进行,雇员的行为受雇主的控制和支配,双方之间产生了一种人身依附关系;(2)雇佣法律关系是由雇员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劳务法律关系;(3)雇佣法律关系是雇员以自身的技能或劳力为雇佣人完成劳务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这是雇佣法律关系的最显著的特征;(4)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雇员必须接受雇佣人的指示、监督,这是雇佣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另一显著特征;(5)雇员领取工资报酬一般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周期。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其特征为:(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其标的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不是承揽人的劳动本身;(2)承揽人员以自己的名义,并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主要工作,但也可以将其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3)承揽合同在工作成果完成前,风险由承揽人自己承担;(4)承揽人的报酬在完成某项工作前双方已经约定准确。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1)雇佣关系中雇用人与被雇佣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地位平等,定作人无权干涉承揽人如何完成工作;(2)雇佣关系中,雇员以自身的技能或劳力为雇佣人完成劳务,主要在于雇员的劳动力,而承揽关系中,不在于承揽人出卖自己的劳动,而在于其通过一定的劳动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3)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要雇佣是在进行受雇工作过程中受到损害,雇主无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受到损害或者是造成他人损害,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如果定做人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本身是空调公司的安装人员,其与李某约定,由其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动完成空调的安装工作,李某支付报酬,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因此,王某与李某之间构成承揽法律关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明确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定作人李某明确知道王某会安装空调,不存在定作、指示、选任上的过错,对王某所受到的人身损害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应当由王某自己为所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nlf    

文章出处:xc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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