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因与妻子失去联系,便把怨气发泄在丈母娘身上,致丈母娘轻伤,从而获刑一年零九个月,妻子遂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原告付菊与被告刘松于2003年3月19日未办理结婚登记开始同居生活,2004年2月15日生长子刘兵,2005年7月17日生育长女刘雪, 2009年10月1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原告与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间曾发生吵打,此后付菊外出务工。被告刘松因原告外出务工未与其联系与原告之母蔡永巧产生矛盾,2013年年5月25日,被告用钢管对蔡永巧进行殴打,后经镇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学鉴定,被告刘松癫痫大发作,癫痫致人格改变,作案时情绪激动,控制能力受到削弱,限制责任能力。被告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妻子付菊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被告刘松因原告未与其联系对原告母亲蔡永巧进行殴打,造成蔡永巧轻伤,给原告造成巨大伤害,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求离婚,应予以准许。由于被告刘松患癫痫,癫痫发作时致人格改变,情绪激动,控制能力受到削弱,刘兵、刘雪由其抚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本案实际,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五)项之规定,判决准许原告付菊与被告刘松离婚,原告与被告所生孩子刘兵、刘雪由原告付菊负责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