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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恋甜蜜送戒指 分手怒诉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4-10-27 09:53:02


    恋爱中的人陶醉在甜蜜感情里,除了无数的情话,还需要精挑细选的礼物来表达爱意。小张在遇到女友小高后也不例外,甚至出高价买来戒指、手机讨女友欢心,并为订婚送了数万元彩礼。谁会料到就是这些彩礼物品让分手后的两人对薄公堂。

    小张和小高于201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2日,两人举行见面仪式后,小高前后向小张索要现金32000,小张为小高购戒指一枚支出4000元、购手机一部支出4000元。后小高提出分手,但拒绝返还财物。一怒之下,小张起诉到了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根据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规定,就本案而言,原、被告订立了婚约并按习俗给付了彩礼,但双方最终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按照以上条款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根据庭审质证,本院认定彩礼总额为40000元(含现金32000元、购金戒指支出4000元、购手机支出4000元)。综上所述,依法判决被告小高返还原告小张彩礼40000元。后小高不服提起上诉。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是我国一种约定俗成习惯,它是男女双方以达成婚约为目的,由一方家庭向另一方给付的金钱或贵重物品,又称为聘礼、纳彩。在我们所在地区往往表现为小见面礼金和大见面礼金。本案中两人相识后,在交往过程中为女方出资购买手机、戒指的行为,并不属于彩礼的性质,应视为双方在交往过程中赠与行为。原审将该物品出资视为彩礼,是对彩礼性质的误读,本院予以纠正。二审上诉人虽提供有证人证言,但该证言称没支付彩礼,与原审中上诉人认可两次均接受了礼金只是第二次见面具体数额记不清楚了的陈述相矛盾,且证人系上诉人姐姐。故该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认定32000元彩礼系根据上诉人关于两次见面的陈述和媒人的证人证言。证据充分,并无不当。综上,遂判决被告小高返还小张彩礼32000元。

责任编辑:nlf    

文章出处:河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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