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项城市法院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发现,农村离婚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据项城市法院司法统计数据来看,2008至2011年农村离婚案件与上年度相比分别上升18%、5%、13%、4%,农村离婚案件以每年10%的速度逐年上升。形形色色的离婚现象,已经给农村社会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为了加强对农村离婚案件的审理,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审判农村离婚案件的经验,项城市法院对2008——2011年以来审理的429件农村离婚案件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
此类纠纷呈现的新特点主要有:一是在总的离婚案件中所占比重大,且逐年上升,增幅较大。二是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在农村离婚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2008年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占农村离婚案件的62%,2009年占69.2%,2010年占79%。三是离婚案件当事人年龄小,结婚时间比较短。四是女性提出离婚比重大。五是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较多。
上述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 1、打工外遇型。受“淘金热”的冲击,农村——特别是较贫穷的地区,大量青年男女纷纷外出打工,圆“发财梦”。长期的分居生活,难以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这类案件占农村离婚案件的37%,同时也占了离婚案件所增幅案件的一半以上。 2、草率型。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相处时间短,婚姻基础差,视婚姻为儿戏,在互不了解对方的情况下经人介绍相识即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等种种原因而导致离婚的占农村离婚案件的24%。3、违法型。男女一方或双方法律意识不强,思想道德败坏,违反婚姻法,如同居生活、无效婚姻、重婚而造成原、被告双方离婚。或者是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另一方起诉离婚。农村个别地区,包办、买卖婚姻仍有不少,夫妻间没有真正的感情基础。这类离婚案件在农村约占13%。 4、家庭暴力型。这类离婚案件在农村有增无减。受思想、文化的制约,夫权思想严重,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动辄对妻子辱骂殴打,肆意虐待,因不堪忍受而提出离婚。这类离婚诉讼案件占农村离婚案件的10%。 5、其它类型占有16%.主要有生理缺陷型、与家庭其他成员不和睦型、经济问题型等。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倡导的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如果广大农民在逐渐走向富裕的情况下,处理不好婚姻问题,家庭支离破碎,最终将会影响到我们社会经济的发展。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如何降低农村离婚率,减少家庭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重预防,严制裁。依法宣传法律,适时发出司法建议,规范婚姻制度。 二是正确适用新婚姻法,发挥审判职能,运用自由心证,依法严肃追究“过错方”。 三是法官端正认识,抓好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更新审判观念,区分不同情况,正确处理。四是在基层法院成立一个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对于农村离婚案件,由于情况复杂,原因多样化,审理此类案件不能草率马虎,法官不能拘泥于传统审理此类案件定式,一味“冷处理”,一味调解,应该区分不同情况,正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