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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向生父母讨要彩礼应该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10-31 08:38:41


    出嫁女婚前的彩礼由父母存放保管,结婚后父母是否返还呢?日前,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保管合同案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介绍:刘某系刘某某与姚某之女,自幼被寄养在外祖母家,8岁时被父母接回本村上小学,初中未毕业即外出打工。2013年2月,刘某与男友订婚,男友共给付刘某彩礼9万元,其中6万元由其父母保管,承诺随用随取。刘某与男友结婚后,因购置运输车辆向父母索要该款时,其父母拒绝给付,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父母立即给付其存放的彩礼6万元。刘某某与姚某以其将刘某抚养成人,且刘某因此事将其气病为由拒绝归还该6万元。

    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系男方以结婚为条件对女方的赠与行为,与女方父母无关,现刘某已与男友结婚,该彩礼从性质上讲即归女方所有,婚前刘某将6万元存放于父母处,双方构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刘某向刘某与姚某讨要时,刘某与姚某应及时给付,其拒绝给付之抗辩理由不足,经多次调解无果后,依法判决刘某与姚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某彩礼6万元。

    法官说法:该案件是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但其核心问题却是如何正确认定婚约财产法律关系中接受彩礼的主体,即仅是女方本人还是女方和其父母或者其所有的家庭成员。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订婚时,尽管双方的家庭成员尤其是父母参与的较多,出钱出力出人,但他们内部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

    婚约是男女双方为结婚所作的约定,彩礼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最终的结果是男女双方形成婚姻事实。虽然婚约和彩礼并非婚姻的前置程序,但婚约必须是男女双方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才行,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本案中,刘某的男友给付的彩礼,最终应归刘某本人享有。刘某的父母刘某某与姚某仅仅是在订立婚约的程序上协助一下刘某,临时替刘某保管一下彩礼而已。因此,最终判决刘某某与姚某归还其女儿刘某彩礼6万元。

责任编辑:nlf    

文章出处:河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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