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普法天地 -> 法律常识

计生罚款能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分割?

  发布时间:2014-11-04 14:16:02


  问:我与丈夫已育有一子,2011年又因计划外超生一女孩,受到计生委按规定给予3万元的罚款处罚。已交1万元,尚有2万元至今未交,现我与丈夫感情破裂协议离婚,请问计生罚款能否作为我们夫妻共同债务分割?

  答:《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你们夫妻二人受到处罚,是夫妻双方共同不实行计划生育义务的违法行为的结果,不是某一方的责任。罚款计算的依据,法规也明确规定为双方各自收入之和或双方的共同收入。在计生行政处罚中,受处罚的相对人是夫妻双方,罚款缴纳的义务人自然也应是夫妻双方。只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罚款义务的履行是以夫妻的共有财产或共同收入作为对象。因此,在你们离婚的时候,对于你们双方未履行完的2万元计生罚款,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割。

责任编辑:nlf    

文章出处:江西法院网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