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男子伙同他人在河南省项城市秣陵镇等地多次疯狂制作假烟贩卖,涉案金额达1136126多元。2014年11月10日,项城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现年41岁的邓某,系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小松镇某村村民。
2011年,被告人邓某伙同庄某、陈某、张某、孟某、刘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分工合作,在项城市秣陵镇等地生产假冒卷烟并销售。其中,被告人邓某负责联系购进烟条、烟丝、包装烟纸等卷烟材料,在项城市秣陵镇等地生产、包装假烟;庄某负责联系安排销售假烟的品种、数量、联系运输、收取和支付假烟货款;刘某、孟某等人组织货车运输、代收货款;张某负责同邓某在项城的假烟加工检验及装货;陈某负责运输假烟的探路、并销售假烟。
2011年9月,庄某多次从项城市秣陵镇邓某处运输假烟,销售到沈阳和佳木斯。同年9月27日,司机王某、殷某从被告人邓某处运输假烟销往佳木斯,在大广高速濮阳段被查获。查获“红金龙”、“黄山”、“云烟”“林海灵芝”等品牌的卷烟9876条,扣押的卷烟经检验均为假冒卷烟,价值463890元。
2011年11月18日,被告人邓某安排司机刘某从项城市秣陵镇运输假烟到郑州市。 次日凌晨,在大广高速项城段被查获,扣押的卷烟经检验均为假冒卷烟,价值308600元。
2011年11月19日,项城警方根据线索,查获了被告人邓某在项城市高寺镇冯井村废弃油厂生产假烟窝点,查获假冒卷烟及设备,货值618076.90元。查获了在项城市秣陵镇高速路口张庄村南的包装假烟窝点,查获假冒卷烟及材料,货值5180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邓某伙同他人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销售伪劣卷烟,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货值金额1136126.90元属未遂,可以对被告人邓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第25条第1款、第23条、第64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