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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赌债本不该 非法拘禁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1-26 15:10:53


    一男青年在赌博时因欠他人赌债,被他人非法拘禁达31个小时。11月25日,笔者从项城市人民法院了解到,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被告人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个月,缓刑1年。

    现年32岁的胡某,是项城市某机关的一名工作人员,平时喜欢好玩,没事时常到一家赌博点赌博。2012年2月份,胡某在华某的哥哥华某某家开设推饼的赌场进行赌博,输了很多钱,为捞回本钱,胡某被迫向放高利贷的华某等人借钱继续赌博,结果一输再输。为了躲避赌债,胡某跑到外地一年多。

    2013年9月2日上午7时40分左右,华某发现胡某在项城市白马广场附近转悠,遂打电话叫来好朋友王某、克某,将胡某控制住,逼其还款。当胡某告诉华某自己现在没钱时,华某等三人骑着电动车将胡某带到华某哥哥家向其索要债务,后又将胡某控制在项城市西城宾馆、项城市迎宾快捷宾馆,不让胡某离开,迫使胡某给家人打电话,让家人还欠华某的9万元债务。期间,华某又联系好朋友周某共同看管胡某。2013年9月3日15时40分,项城市公安局民警接到胡某妻子的报警后,将在市迎宾快捷宾馆407房间的胡某成功解救,并当场抓获华某等四人,非法拘禁胡某长达31个小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华某、王某、克某、周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克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周某在案发后能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华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3款,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7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nlf    

文章出处:xc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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