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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案件增多的原因及思考

  发布时间:2009-07-17 10:18:21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处理好农村各种社会矛盾,稳步推进社会新农村建设进程,不仅为农村建设指明了目标和方向,而且为基层人民法院服务于新农村建设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近年来,“农村、农业、农民”一直是党和国家重视的问题。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发展,社会上各类矛盾日益增多。过去,群众有难事,习惯找乡镇政府、司法所、村委会,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群众有纠纷,开始寻求法律途径,从而导致各类涉农民事案件呈现了上升趋势。

据统计,项城法院2004年1月-2009年6月共受理各类涉农案件2300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56%,且逐年呈上升趋势(2004年442件,2005年495件,2006年570件,2007年593件,2008年595件,2009年上半年231件)。涉农案件日益增多,如何处理好该类案件,直接关系到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农村社会的稳定。这些纠纷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从而影响到新农村的建设。

一、从以上数字进一步分析其类型,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六大类

(一)土地权属争议问题。此类案件占涉农案件的12%,我国是农业大国,80%是农民,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民的生产生活有了长足的进步,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了,但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仍离不开土地。由于近年来投资领域和建设用地正不断拓展,由此派生的利益也在大幅上升。土地租赁、土地承包合同、基层组织擅自将集体土地承包和流转等纠纷不断出现。该类纠纷案件常发生在村镇、村民小组之间,有时涉及农户众多,容易激化矛盾甚至引起群众上访。

(二)乡村两级基层组织与个体经营户之间,农户与农户个人之间的各类债务纠纷。此类案件占涉农条件的18%。如村委会、乡镇政府因招待而在个体饭店就餐时欠下的债务。特别是上一任领导欠的,下一任领导上任后就一直拖欠不给。还有的是农民工为乡镇政府修路、架桥、打井等工程款纠纷等等。该类型以农户之间的借贷居多,大家都是邻居,谁家有急事用钱时,农民们抬头不见低头见不好意思打欠条,但一般有见证人在场。此类案件看似简单,审理容易,执行难。

(三)农民家庭婚姻、抚养、赡养等具有人身性质的纠纷以及农村中返还订亲彩礼的财产纠纷。此类案件占涉农案件的50%。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有些农民到经济发达地区务工,受城市生活方式的影响,打工人员的婚姻观、家庭观发生了急剧变化,加上夫妻长期分居,有些人对家庭责任的认识有所改变。生活方式方面产生了差距,就容易引起离婚纠纷的发生。由此带来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赡养老人等案件也日益趋多。

(四)涉及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赔偿,权益保障方面的纠纷。此类案件占涉农案件8%。主要表现在农村中因邻里纠纷、建房、帮工、搭便车等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另外,一些民营企业的发展,如制皮革、制药业等,造成周边生活环境的污染,引起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损害导致纠纷发生。

(五)民营企业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用工工时、劳动报酬等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占涉农案件的5%。农民有了钱,有了眼光,想自己当老板,创办民营企业的积极性日益增高。各类民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地争相出现。但由于各项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所带来的各类纠纷也逐渐增多。虽然《劳动法》要求雇佣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多起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无劳动合同,只有口头协议。很多农民工不签合同就上岗工作,争议发生时凭自认为的“理”,追求的是“客观事实”,造成了取证困难。

(六)因采光、通风、通行、排水等邻里关系引起的纠纷。随着农村日益城市化的趋势,农民们的负担轻了,生活富裕了,生活质量要求也日益增高了。村里的小洋楼也一幢幢起来了。因采光、通风、通行、排水等邻里关系纠纷也增多了,该类案件约占涉农案件的7%。

二、存在的原因

(一)带有根本性的生存问题和社会转型带来的利益分化是涉农纠纷产生的经济根源

土地是农村、农民生活的依靠,近年来,我国对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重视度达到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水平,对农业发展的支持也是空前的。从为农民减负增收,推进新农村建设,强化对“三农”领域的全方位支持,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民们从不愿种田转为“要田种、抢田种”,由此引发了各类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些村办企业占用农用地建厂房,不能承诺兑现农民的补偿费用;有些工厂濒临破产,但厂房仍旧占用着耕地,农民的利益要求不能够得到实现。从而也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我国正处于从人治向法治社会过渡的转型期,人们的思绪和价值理念发生了变化。农民是一个特殊群体,其生活环境、接受教育的程度对其有较大影响。过去农村人信奉“忍为贵,和为上”,“屈死不告状”的古训,我国全民普法历经“五个”阶段,各类“送法下乡”活动已深入农村,农民的法律意识在逐步提高,对自己利益的保护也在日益加强。少数村干部私心重,任人唯亲,办事不公,甚至利用职权侵犯村民合法利益,失去了民心纠纷,村民们对此不再冲动,大喊大叫地到乡镇去评理,而是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观念的改变是引起各类婚姻家庭方面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

由于本地人口多,经济不发达,农村剩余劳力多,大城市的经济发展引去了大量农民工。受花花绿绿世界的影响,进城了,有钱了,寂寞难耐了,婚外恋也多了,时间长了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最终导致婚姻解体,从而引发一系列的抚养,财产纠纷问题。

三、针对以上涉农纠纷案件的类型特点及原因,作为法院、法官要厘清认识,高度重视及时妥善解决。就此笔者提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一)人民法院应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农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依法审理好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依法流转,保护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经济的产业化和现代化。优先审理和执行拖欠农民工资及追索医疗费、抚养费、赡养费等案件,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认真地审理好婚姻家庭、财产、人身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等纠纷,维护和谐的生产生活秩序,有效化解矛盾。

(二)大力开展《劳动法》的宣传教育,加强诉讼指导,让农民们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利用双休日时间,深入开展“送法律进农村”,增强农民知法、守法、用法意识。对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执。

(三)按“能调则调、当判缓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运用多元化调节机制,加大调解力度,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全过程。讲究调解方法,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深入农村调查,加强与农村、农民的联系。及时研究和解决涉农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寻找矛盾的切入点,解开当事人的思想顾虑。让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做到案结事了,及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涉农问题是个全社会的问题,农村离不开农民,城市也离不开农民,农业大省更离不开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作为法院,作为法官,必须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公正司法、执法为民,时刻把维护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

责任编辑:陈书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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