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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车祸双方遭殃 法官调解皆大欢喜

  发布时间:2009-07-27 16:47:00


    近日,一起横跨两省分处四地的重大复杂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项城市人民法院贾岭法庭法官10余次的不懈努力下,成功调解结案并履行,双方当事人皆大欢喜。

    2008年11月17日凌晨四时左右,原告邓某驾驶豫L07556号货车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至项城市贾岭镇马店时,与由北向南被告夏某驾驶的皖19—57000号变形拖拉机(车辆所有人为周某,挂靠单位为安徽省某汽车运输公司)相撞发生事故,造成原告邓某、李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项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夏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邓某花去医疗费用40922.07元、原告李某花去医疗费用30027.86元,经周口杏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伤残评定意见书,原告邓某之损伤为Ⅷ(八)级伤残,李某之损伤为X(十)级伤残。双方当事人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邓某、李某遂依据侵权行为地管辖原则向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93938.43元。

    立案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提出的赔偿金数额较大,涉及被告人数较多,肇事司机夏某、车辆挂靠单位安徽省某汽车运输公司、驻马店某保险公司、安徽某保险公司等四被告都不在周口本地,如果判决,执行起来比较困难。为了尽早化解纠纷,让二原告能够早日得到赔偿,减轻被告夏某因车辆被扣押而造成的损失,决定充分发挥调解职能,尽最大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由于当事人的住所地相距太远,为避免影响当事人的生产生活, 法官先后10余次奔赴安徽、河南驻马店、川汇区等当事人所在地,辩法析理,讲明案件的利害关系,积极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被告之一的驻马店某保险公司既不同意调解也不同意赔偿原告,两次将法官拒之门外,避而不见。面对情绪激动地当事人,法官们并不气馁,一次不行,两次......,功夫不负有心人,“三顾茅庐”之后,当事人最终被法官的敬业精神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打动了,不仅同意了调解而且后来积极履行了调解协议。最终原被告互谅互让达成一致意见:三被告向二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58500元;二原告撤回了对被告安徽省某运输公司的起诉;法院做出了对于被告夏某车辆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

    这正是:一场车祸双方遭殃,法官调解皆大欢喜。

责任编辑:牛凌峰    

文章出处:项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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