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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为父出头伤人 自首并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4-12-08 14:32:33


    儿子看到父亲与他人发生争执,上前“帮忙”致人受伤。  近日,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胡霖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3月的一天,胡霖的父亲与严某就建坟是否占用其土地发生争吵。胡霖发现后,立刻赶上前帮助父亲,并在争执中推了严某的手臂,导致严某摔下两米多高的旱田。事故发生后,胡霖和严某的母亲一起将严某扶至路边的空旷地带,等待警方的到来。经鉴定,严某为L1椎体爆裂性骨折伴椎管狭窄,系轻伤一级。案发后,胡霖主动向严某赔礼道歉,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105000元,获得了严某的谅解。

    庭审中,胡霖的辩护律师认为,该案是由于严某占用胡霖父亲的土地建坟导致的,其行为具有过错。胡霖在严某报警后一直待在现场,应该构成自首情节。

    法院审理认为,胡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胡霖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又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案由民间纠纷引起,胡霖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获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害人严某因建坟是否占用他人土地与被告人的父亲发生争吵,对激化矛盾负有直接责任,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结合有关情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nlf    

文章出处: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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