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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名字写错 借条有无效力?

  发布时间:2014-12-12 16:41:12


    问:刘某于2012年4月11日向我借款20000元,我委托朋友黄某将2万元现金给付刘某。黄某认为我的名字是“马某军”,就让刘某以“马某军”为出借人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马某军人民币贰万元整”。请问借条上把我的名字写错了,该借条有无效力?

  答:虽然借条上载明的出借人为“马某军”,与你所持身份证的名字不符,但你的朋友黄某可作为证人证明因为其误认为你的名字是“马某军”,才让刘某在借条上载明出借人为“马某军”。且刘某于2012年4月11日书写的借条原件现由你持有,故认定你与借条上载明的“马某军”为同一人。刘某向你借款2万元,有借条为证,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责任编辑:nlf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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